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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當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 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若 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 法院 就應 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 拿到債權憑證後,只要未來債務人有 新增加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 時,債權人即可 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 債權憑證的時效多長? 依據原本聲請強制執行時的執行名義不同,其所核發的債權憑證時效也會有所不同: 1. 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1 年 ( 票據法§ 22 第 1 項後段 )。 2. 以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3 年 ( 票據法§ 22 第 1 項中段 )。 3.

什麼是債的關係?

債編導言 所謂債的關係,是指特定人得對於特定人請求為某種特定行為的� 律關係。 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擁有該請求權利的人就是債權人; 相對地,必須去做該特定行為的義務就是債務, 負有該義務的人就是債務人。以買賣房屋的關係而言, 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此時買受人便是債權人, 其權利是請求交付房屋, 而出賣人必須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是義務, 出賣人便是交付房屋這個債務� 債務人。 在財產法中, 是由債權關係和物權關係構成兩大支柱。本法第二編便是關於債的規定, 而在法條編列上,又可分為債編通則和各種之債二個章節。債編通則是關於債的關係的總則性規定, 各種之債則是就日常生活上較為常見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其基本關係做例示性的規定,以做為一般人從事該些契約關�

債務人是什麼意思?

債務人 是與 債權人 相對應的 法律術語 。 如果甲方(可以是 自然人 、 企業 法人 或 政府 等)有權要求乙方主張特定的 服務 或 財產 ,則稱甲方為債權人,稱乙方為債務人。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基於債務人將向其償付等價值的服務或財產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價值的財產或服務,而該假定一般是由契約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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